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从事公益性殡葬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或者社会服务机构登记,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