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国家对烈士、军人、宗教教职人员、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