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殡葬设施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公墓应当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规划建设骨灰节地型墓位。墓穴占地面积、墓碑高度以及公墓的绿化覆盖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殡葬服务单位不得与骨灰寄放人预签安葬服务合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