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县级选举委员会由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三人至五人;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七人至十三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三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