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在投票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前,选举机构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方法,准备票箱和流动票箱、选票,布置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会场;

(二)核实参选人数,落实外出选民的委托投票人;

(三)培训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