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下列人员应当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前款规定的人员,经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参加当地的选民登记,也可以参加原居住地或者工作地的选民登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