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由县级选举委员会统一发布选民登记公告,告知选民登记的时间、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各选区应当设立选民登记站进行选民登记,也可以按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所辖范围进行选民登记。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