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粮食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或者拖延承担粮食应急任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