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