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保障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粮食安全保障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