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四章 调控与应急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粮食市场形势进行监测、分析和预警,及时提出粮食市场调控和应急保障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