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运行、促进发展、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