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行或者指定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具体处置规定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