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一)耕地保护情况;

(二)土地开发利用和节约集约利用情况;

(三)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四)土地征收情况;

(五)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执行落实情况;

(六)其他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