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一)耕地保护情况;(二)土地开发利用和节约集约利用情况;(三)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四)土地征收情况;(五)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六)其他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