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三节 宅基地管理第五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一)除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村庄、集镇改造外,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二)出租、出卖、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其他情形。认定户的具体标准和分户具体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