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与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个别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