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者其他与土地征收有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建议的,可以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意见、建议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
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征求意见、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布。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