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使用,保障小微企业园用地,优先支持通过工业用地整治改造、城乡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方式建设小微企业园,促进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和转型提升。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