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使用,保障小微企业园用地,优先支持通过工业用地整治改造、城乡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方式建设小微企业园,促进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和转型提升。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