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以标准地方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管理机制。

以标准地方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投资建设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的,投资建设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转让方、出租方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按照投资建设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