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国土空间规划第十一条有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目标、期限和范围;(二)国土空间格局、规划用地布局;(三)国土空间分区和用途管制;(四)规划实施措施;(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定近期规划、年度实施计划;近期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已包含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内的,可以不再单独制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