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目标、期限和范围;

(二)国土空间格局、规划用地布局;

(三)国土空间分区和用途管制;

(四)规划实施措施;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定近期规划、年度实施计划;近期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已包含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内的,可以不再单独制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