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中医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等。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