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医药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中医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等。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