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浙派中医”的发掘、保护和传承,发挥“浙派中医”在临床应用、科学研究、学术推广、人才培养、文化建设和对外交流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畲族等少数民族医药传承创新、科学研究和资源保护的扶持力度,推动畲族等少数民族医药发展。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