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第二十九条有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省卫生健康、中医药、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将中医药学才能、医德医风作为中医药人才的主要评价标准,完善中医药类别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和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定向培养、公开招聘等方式,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引进中医药人才,对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在薪酬待遇、职级晋升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