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一条有效中医医疗机构配备的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中医医疗机构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中医药服务占比,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院前急救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的机构,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鼓励开展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机构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中医药服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