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和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未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限期改造。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和保养,保持其整洁、完好。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