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职责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查处明显失当的;(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