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条已修改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应当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坚持以草原生态保护为目标,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草定畜、动态平衡,责权明确、奖惩并举的原则。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