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