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民营经济组织以欺骗手段取得政府规定的优惠,骗取或者套取政府扶持民营经济发展资金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取消其申请政府扶持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