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民营经济组织以欺骗手段取得政府规定的优惠,骗取或者套取政府扶持民营经济发展资金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取消其申请政府扶持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