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七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在举行会议和印发文件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常务委员会职权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