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养老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社会养老服务工作。部门具体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设区的市、县(市、区)的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承担社会养老服务指导和业务培训、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和审核、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和检查等有关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