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养老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社会养老服务工作。部门具体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设区的市、县(市、区)的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承担社会养老服务指导和业务培训、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和审核、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和检查等有关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