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养老护理人员应当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业务能力。

养老护理人员参加养老服务护理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按照省有关规定享受培训和鉴定补贴。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