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二十条有效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居住用房、公共服务用房、活动用房和呼叫装置、照明、标识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安全和质量的标准、规范。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