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社会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和互助性服务、企业的市场化服务共同组成的为老年人养老提供的社会化服务,包括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等。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