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十八条有效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的,向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批准设置为事业单位的,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