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外、省外设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境外、省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联合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充分运用境外、省外的人才、信息和科研成果等科技资源,提高研究开发能力,并依法给予相应的支持。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