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义务教育所需师资、校舍及设施设备、经费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其他民办学校,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经费补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