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五章 教育教学第三十八条有效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障学生在非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并配合学校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配合学校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