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学校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加强爱国主义、公民意识、社会公德、民主法制、生命、心理健康和日常行为规范等教育。

学校、家庭、社区应当相互配合,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