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实施义务教育,不得收取学费、杂费、借读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