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四章 教师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并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核定教师编制。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核定的编制和岗位配备教师,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招聘教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录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