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四章 教师第二十七条有效教师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