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各学校之间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均衡配置。学校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