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三章 学校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和管理,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改善寄宿制学校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寄宿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学校安全管理、生活管理、卫生管理等制度,保障寄宿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