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秘书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

(二)负责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

(三)提出提请主任会议讨论事项的方案;

(四)阅批重要文电,处理重要来信来访;

(五)负责同有关方面的联系、协调工作;

(六)负责专门委员会、办公厅、各工作委员会相互间的工作协调;

(七)处理主任、主任会议交办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