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应分别交自治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