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十九条有效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