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工作。

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补充任命。

有关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根据需要,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