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决定任免个别自治区副主席的职务;决定自治区主席、监察委员会主任、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决定接受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辞职;决定撤销个别自治区副主席和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