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认定登记职能并予以公告:

(一)违反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其他违反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30日